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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卜威富与刘子豪、沅江市第三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威富,刘子豪,沅江市第三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981民初347号 原告:卜威富,男,199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法定代理人:卜某,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苏文,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理诉讼、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刘子豪,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0年12月3日生,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波,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沅江市第三中学,地址在黄茅洲镇商学路。 法定代表人:刘坤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卜威富与被告刘子豪、沅江市第三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卜威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卜威富承担。 审判员  黄志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江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