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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2017)湘1128民初494号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蒋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蒋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8民初494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被告:蒋某军,曾用名蒋朝某,男,汉族。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蒋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26,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25日前还清。但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只偿还44,000元,至今尚有26,000元及利息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蒋某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蒋某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蒋某军因需资金于2016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25日偿还,未约定借款利息。2016年11月15日被告偿还原告44,000元,至今下欠2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蒋某军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部分借款,仍下欠26,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被告应承担借款逾期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要求从起诉后由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蒋某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26,000元,并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随本清(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蒋某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利娟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