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实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430号漯河市实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豫1102行审11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退还非法占用的47337.8平方米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的204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申请执行费500.00元。特此��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