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与程玉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程玉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770号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1号。法定代表人:孙启忠委托代理人:韩百吉被告:程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诉被告程玉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航机冶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鹏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