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33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被执行人: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何清水,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海仙,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清水,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南非共和国公民,国内联系地址: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丽玲,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联系地址: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金展,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联系地址: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柯琼珍,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联系地址: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何清水,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何作潮,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展,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何作铭,董事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461133.67元由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经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移送,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执334号执行案件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请石狮市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11×××8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文君审 判 员 黄建飞代理审判员 郑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武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