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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贾万勇与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万勇,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贾万勇,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康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215号申请人贾万勇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国土、房管均暂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2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