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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金相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相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184号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铁西园林路西。法定代表人:冯彦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烘炜,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金相海,男,44岁,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相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