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与彭文刑事监督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刑监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彭文,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在湖南省津市监狱第六监区服刑。原审被告人彭文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005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函称,原审认定被告人姓名及相关身份信息均错误,系原审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其正确身份为:刘亮勇,男,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议我院再审,依法改判。本院收到上述函件后,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审查。经审查,发现原审被告人彭文陈述的身份信息为虚假信息。该被告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为:被告人刘亮勇,男,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述事实有经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佐证: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正确的身份信息;证人彭文、谭林云证言;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上述三份证据均证明原审被告人姓名及相关身份信息均错误,系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彭文的姓名和相关身份信息认定有误,应予更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天刑初字第0059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彭文,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更正为:“刘亮勇,男,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审判长 戎群审判员 罗荣审判员 李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扶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