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宜兴苏宁环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靳中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苏宁环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靳中玉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956号原告:宜兴苏宁环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新1**国道苏宁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82077658。法定代表人:张康黎,该公司执行懂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书磊,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中玉,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原告宜兴苏宁环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与被告靳中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谢书磊,���告靳中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靳中玉支付2016年度的土地租金59320.8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靳中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靳中玉以680元/亩的价格承包他公司位于宜兴市××138.56亩土地,并进行了实际种植。后靳中玉未按约支付租金,经他公司催要,靳中玉仍结欠租金59320.8元,并向他公司出具了承诺书1份。靳中玉至今仍未支付所欠租金,故诉至法院。被告靳中玉辩称,他承包的农田现已退还给苏宁公司,因当季的小麦未种,苏宁公司同意减免他30%的租金;去年他承包的土地中有70亩受灾,苏宁公司应按220元/亩赔偿他保险金,并在本案的租金中予以革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7日,靳中玉向苏宁公司出具承诺书1份,载明:本人靳中玉2016年6月租种苏宁公司流转土地138.56亩用于种植一季水稻、一季小麦,租金单价680元/亩/年,共须支付苏宁公司租金94220.8元,截止2016年10月27日共缴租金34900元,尚欠59320.8元。本人承诺将前期较早种植约70亩早稻先行收割后将稻谷送往粮库的结算凭证交给苏宁公司抵押,若不交,苏宁公司有权收割剩余水稻并收回土地。审理中,苏宁公司对靳中玉主张的苏宁公司同意减免其30%的租金以及苏宁公司应按220元/亩赔偿其70亩受灾土地的保险金不予认可,靳中玉对其主张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有承诺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苏宁公司与靳中玉之间的承包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苏宁公司提供的承诺书,可以确认截至2016年10月27日靳中玉结欠苏宁公司租金59320.8元的事实。靳中玉应当支付苏宁公司租金59320.8元。同时,靳中玉逾期支付租金,苏宁公司有权请求靳中玉承担租金59320.8元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苏宁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靳中玉主张苏宁公司同意减免其30%的租金以及苏宁公司应按220元/亩赔偿其70亩受灾土地的保险金,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对其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靳中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苏宁环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租金59320.8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计662元,由靳中玉负担。该款已由苏宁公司垫付,靳中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苏宁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