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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宁德融兴农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建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融兴农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建花,张传宝,郑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50号申请执行人:宁德融兴农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永丰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杨生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祯,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叶建花,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张传宝,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郑常林,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执行宁德融兴农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叶建花、张传宝、郑常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建花、张传宝、郑常林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