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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辖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贺德良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惠明,贺德良,陈寿官,林长为,李官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惠明,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文岭镇山边刘村义洋**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德良,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酒埠江镇江北居委会*组。原审被告:陈寿官,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华阳村双朱下**号。原审被告:林长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航城会堂路***号文峰花园**幢。原审被告:李官顺,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航城朝阳路宜春园**号。上诉人刘惠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民初171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刘惠明的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刘惠明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福建省长乐市,本案依法应当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攸县酒埠江,故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辉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