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姚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299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鲁0283刑初94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刑初9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士海代理审判员 贾世炜代理审判员 王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敬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