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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清尧与天津天德盛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尧,天津天德盛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693号原告:张清尧,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滨,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德盛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康永光,经理。原告张清尧与被告天津天德盛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清尧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尧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清尧负担。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龙飞速录员  李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