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2刑初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女,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会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春,被告人徐某在莒县城区无证经营劳务输出。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分别与金某、阿兵(以上两人身份不明)预谋后,由徐某收取莒县刘官庄镇后竹园村庄某、何某、孟某、董某、董某1每人15000元—23000元不等的费用,安排他们以到香港旅游的名义滞留打工,被告人徐某从收取的上述费用中留下11000元,余款转交给金某、阿兵,后由金某、阿兵等人组织上述5人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深圳到香港,逾期滞留打工。2015年8月18日,莒县公安局接到日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传真电报称,莒县刘官庄镇后竹园村庄某、何某、孟某等人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到香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逾期滞留被遣返,遂于同年9月17日立案侦查。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徐某在莒县沃德克KTV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其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向莒县公安局缴纳涉案资金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入境记录查询、涉案资金交接清单、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出国费用收据,证人董某、何某、孟某、庄某、李某、刘某、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出入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徐某犯罪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追缴。(其中一万元已缴至莒县公安局,另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守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