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可明与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明,雷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985号原告:王可明,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拉萨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荦荦,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雨,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王可明与被告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王可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王可明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840元,由王可明负担。审判长 蒋 利审判员 边巴卓玛审判员 德 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