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诺胜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诺胜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宏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诺胜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旦岗工业区旦岗南街3号A厂房。法定代表人:吴晓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楠,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诺胜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6民初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宏胜、被上诉人诺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6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际双审判员 方 彤审判员 陈锦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继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