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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7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聚金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大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聚金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刘大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742-1号原告:山东聚金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外环路南段西侧。被告:刘大毅,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聚金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大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聚金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山东聚金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