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宏、王子庆司法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宏,王子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特2号申请人:廖宏,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赵云喜,吉林市松江法律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子庆,男,195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廖宏、王子庆司法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王子庆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申请人廖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廖宏申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廖宏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宏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