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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五组,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梁某某之子。被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中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从被执行人单位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梁某某,余款因被执行人工资被继续冻结不能支取,本院于2015年9已30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该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给付余款10000元及利息7000元,合计17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以支付给申请人17000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