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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淑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2141号原告: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亚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翠,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淑云,女,194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需要补充证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