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X组与被申请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卿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X组,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李某某,王某某,卿某某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X组。所在地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负责人李某某,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镇XX村**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负责人于某某,该村村主任。被申请人李某某(原审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号。被申请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号,系被申请人李某某之妻。被申请人李某某(原审被告),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号。。被申请人李某某(原审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号,系被申请人李某某之子。被申请人卿某某(原审被告),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号,系被申请人李某某之儿媳。被申请人李某某(原审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号,系被申请人李某某之孙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号。被申请人王某某(原审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号,系被申请人李某某之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号。以上七被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卿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路社区XX村民组。再审申请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X组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卿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X组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X组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X组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江晖审 判 员 易伟玲代理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明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