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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行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光芝与凯里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芝,凯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行初280号原告:杨光芝,女,苗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代理人:沈忱,张涤非,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杰,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芝诉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拆一案中,原告杨光芝以其与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已达成协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芝承担。审 判 长  杨通烈审 判 员  张秋菊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玉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