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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格、刘泽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格,刘泽业,孙明国,毛瑞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刘格,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刘泽业,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孙明国,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毛瑞源,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格与被执行人刘泽业、孙明国、毛瑞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000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75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