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格、刘泽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格,刘泽业,孙明国,毛瑞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刘格,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刘泽业,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孙明国,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毛瑞源,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格与被执行人刘泽业、孙明国、毛瑞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000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75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