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三玲、王造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三玲,王造法,冯小准,焦三玲,王造法,冯小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三玲,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造法,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小准,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再审申请人焦三玲因与被申请人王造法、冯小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焦三玲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定性不准,认定事实错误。1、一、二审期间,王造法均是向冯小准主张权利,而未向申请人主张。2、申请人与王造法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据是冯小准出具,而焦三玲拿款,与冯小准构成另一法律关系,与王造法无关。3、本案借款没有利息约定。4、冯小准尚欠王造法借款2500元。5、王造法隐瞒事实,将申请人存放在王青山、焦天义家里的价值26940元化肥拉走,还拿走27000元现金,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三玲承认是实际用款人,冯小准只是在借款借据上签字。一审证人证明了借款过程,王造法、冯小准、焦三玲均在场,焦三玲也承认民间借贷是有利息的,因此一、二审判决焦三玲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至于焦三玲所说王造法拉其化肥纠纷,可以通过另案处理。焦三玲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三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侯顺利审判员 户明娜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