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时德超、张春标与洪辉林、淮安锦绣国际装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辉林,时德超,张春标,淮安锦绣国际装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辉林,女,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淮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德超,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标,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云(系时德超妻子),女,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锦绣国际装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路48号锦绣国际装饰城A、B1102室。法定代表人:陈玉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成,该公司客服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辉林因与被上诉人时德超、张春标、淮安锦绣国际装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辉林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洪辉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辉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洪辉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宋慧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锦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