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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曾桥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曾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曾桥桥,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李和平与曾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桥桥已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