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忠臣与郭琳琳、刘佳、郭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臣,郭琳琳,刘佳,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异37号案外人:殷世宝,男,1969年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刘忠臣,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郭琳琳,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刘佳,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郭敏,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臣与被执行���郭琳琳、刘佳、郭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殷世宝对本院查封车辆的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案外人于2017年3年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殷世宝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回异议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殷世宝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车德源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