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潘颖与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欧菲整形美容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颖,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欧菲整形美容医院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959号原告:潘颖,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院20层232005。法定代表人:唐岩。被告:天津南开欧菲整形美容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号众望大厦。法定代表人:沈发。原告潘颖与被告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欧菲整形美容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潘颖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颖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潘颖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