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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潘颖与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欧菲整形美容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颖,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欧菲整形美容医院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959号原告:潘颖,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院20层232005。法定代表人:唐岩。被告:天津南开欧菲整形美容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号众望大厦。法定代表人:沈发。原告潘颖与被告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欧菲整形美容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潘颖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颖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潘颖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