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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9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旋冰、黄春锦等与赵中朝、赵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旋冰,黄春锦,黄南麟,赵未蓉,冯佳宸,赵中朝,赵琪,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9968号原告刘旋冰,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黄春锦,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黄南麟,男,200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刘旋冰。原告赵未蓉,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冯佳宸,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赵中朝,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赵琪,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彭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旋冰、黄春锦、黄南麟、赵未蓉、冯佳宸与被告赵中朝、赵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旋冰、黄春锦、黄南麟、赵未蓉、冯佳宸撤回起诉。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刘旋冰、黄春锦、黄南麟、赵未蓉、冯佳宸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旋冰、黄春锦、黄南麟、赵未蓉、冯佳宸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雪凝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