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杰铭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杰铭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46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杰铭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杰铭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专审判员 陶新琴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