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效美、樊怀侠等与张永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效美,樊怀侠,樊怀丽,凡秀萍,樊凤侠,樊怀宝,樊怀刚,张永祥,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894号原告:宋效美,女,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樊怀侠,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樊怀丽,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凡秀萍,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樊凤侠,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樊怀宝,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樊怀刚,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住利辛县,被告:张永祥,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住涡阳县,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21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地址:安徽省公司阜阳市颍泉区新建社区居委会。原告宋效美、樊怀侠、樊怀丽、凡秀萍、樊凤侠、樊怀宝、樊怀刚诉被告张永祥、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效美、樊怀侠、樊怀丽、凡秀萍、樊凤侠、樊怀宝、樊怀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9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薛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