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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市浙宁运输有限公司与付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市浙宁运输有限公司,付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浙宁运输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新世纪花园46号商业房。法定代表人胡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万林,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付淑军,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宁夏石嘴山市浙宁运输有限公司与付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淑军在各商业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有住房一套(62.41平米、有抵押),本案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宁0202执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