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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向则与李文针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则,李文针,张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则,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文针,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彩云,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28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针、张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针、张彩云、向申请执行人李向则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5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被执行人李文针、张彩云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向则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文针、张彩云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智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