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晶煌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永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晶煌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永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039号原告:高碑店市晶煌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西路华联西侧。法定代表人:史淑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福,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晶煌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晶煌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