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24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索儿与马赛买继承纠纷一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索儿,马赛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4民初172号原告:马索儿,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村民,现住本县。被告:马赛买,青海省化隆县人,村民,现住本县。原告马索儿诉被告马赛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索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索儿负担。审判员  石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青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