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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2633余大超与宋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大超,宋保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633号原告:余大超,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阳,徐州市云龙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保敏,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余大超诉被告宋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余大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大超已与被告宋保敏协商解决此次纠纷,现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保敏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大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余大超负担。审判员 闫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颜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