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海涛、张德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海涛,张德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386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力杰,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刘某之父亲。法定代理人:蒋爱玲,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刘某之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淑霞,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涛,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黄岛区。被告:张德师,男,住黄岛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5楼。负责人:李学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该公司员工。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太平洋中心2号写字楼四层1、2、7、8户。组织机构代码:57207651-0.负责人:徐达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良,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海涛、张德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海涛、张德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