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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倪晨、张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晨,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晨,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张科,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晨与被执行人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倪晨执行款5765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