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与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林健堃,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林庆荣,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侯发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706923.88元,租赁物丢失赔偿费100986.7元,装车费25200元,违约金1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331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811元,执行费12064元,合计983316.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83316.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