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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昌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昌顺,刘长聚,张昌营,刘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被执行人张昌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长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昌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金元,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沂南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张昌顺、刘长聚、张昌营、刘金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淑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