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6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官龙生、刘荷花与被执行人崔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龙生,刘荷花,崔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官龙生,男。申请执行人:刘荷花,女。被执行人:崔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官龙生、刘荷花与被执行人崔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2375元。现被执行人崔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