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官龙生、刘荷花与被执行人崔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龙生,刘荷花,崔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官龙生,男。申请执行人:刘荷花,女。被执行人:崔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官龙生、刘荷花与被执行人崔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2375元。现被执行人崔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