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德强与许忠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强,许忠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869号原告:宋德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明,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力,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忠发,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宋德强与被告许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宋德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许忠发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德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强对许忠发撤诉。案件受理费9430元,已减半收取47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德强负担。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