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72高峰与冯同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冯同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泗县。被执行人冯同健,男,1991年6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冯同健机动车交通事故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洪民初字第400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为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文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