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彦军与郭面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你敢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军,郭占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军,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占田,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彦军申请执行郭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占田偿还申请人王彦军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275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郭占田在本院另案中的案款40805元。现案款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执恢350���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