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伊丕春、窦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丕春,窦涛,吕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伊丕春,男,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窦涛,男,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吕桐文,女,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丕春诉被执行人窦涛、吕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0303执1630号依法撤销执行。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