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维玲诉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区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玲,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5行初95号原告:陈维玲。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区大队。负责人:田春雷。原告陈维玲诉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区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 竟人民陪审员 卢元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