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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与张广理、许瑞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张广理,许瑞利,张允政,尚艳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254号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住所地:范县濮城镇南环路镇政府门东。负责人:刘发省,系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支行长。被告:张广理,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许瑞利,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张允政,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尚艳磊,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与被告张广理、许瑞利、张允政、尚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志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