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邵某、吉某、许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邵某,吉某,许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终18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苏萍(系李某之母),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女,1964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某,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曲沃县。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本,北京市三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许某,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邵某、吉某及原审第三人许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7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76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新华 审 判 员 赵 霞 审 判 员 贾 旭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艳 书 记 员 陆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