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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申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金镖诉晋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金镖,晋江市人民政府,王九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2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金镖,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晋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晋江市世纪大道南1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贤,市长。委托代理人陈芳,女,晋江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传江,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王九二,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再审申请人吴金镖诉晋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行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金镖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提交的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可以证实被申请人颁发给原审第三人王九二晋国用(2005)00998号、晋国用(2010)000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申请人与诉争土地的颁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未举证对原审第三人王九二颁证是否合法,法院也刻意回避该问题的审查。诉争土地并未经过实际征收,也未依法报批省政府批准,即出让给王九二。3.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为王九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二审法院故意修改案由,回避本案的争议焦点,依法应予纠正。请求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行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晋江市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原告主体不适格。2.被申请人为原审第三人王九二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3.申请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4.涉案两宗土地因城市规划总体要求,已经被政府收储,由土地储备中心管理,不在原审第三人王九二的名下,申请人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王九二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吴金镖与涉案土地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诉权。2.涉案土地几经变动,先为国有,后出让给本人,现又被征迁。申请人以1952年的土地证来否定多年的土地变动,无视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依法不应得到支持。3.政府的行政处理,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金镖在本案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确认晋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晋国用(2005)00998号、晋国用(2010)000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晋国用(2005)00998号、晋国用(2010)000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恢复土地原貌。经查,案涉土地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并由被申请人王九二通过和晋江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晋江市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对被申请人王九二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对申请人产生实际影响的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征地决定和晋江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和王九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系对征收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处分,并不直接涉及申请人所主张的土地权益,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晋江市人民政府基于土地出让合同对被申请人王九二实施的土地颁证行为对申请人亦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原一、二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合法正确。综上,吴金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金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德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