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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长林与甘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林,甘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林,男。被执行人甘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林与被执行人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长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甘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甘光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湘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